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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禁止电解铝等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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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州省发改委发布了《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指出: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开垦、填埋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禁止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控制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全文如下:


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以下统称指南)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从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4个方面,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管控要求。存量项目参照本细则逐步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贵州省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以及《乌江流域岸线利用规划》等贵州省省管14条河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码头项目。


第五条 禁止在自然 ;で诵那⒒撼迩陌断吆秃佣畏段谕蹲式ㄉ枞魏紊枋┮约奥糜巍⑸钅。


第六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景区安全以及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与风景名胜资源 ;の薰氐南钅。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で陌断吆秃佣畏段谛陆ā⒏慕ā⒗┙ㄓ牍┧枋┖捅 ;に次薰氐南钅,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项目。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码头项目。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で陌断吆秃佣畏段谏柚门盼劭 ;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有污染物排放的住宿和餐饮、娱乐业场所 ;设置油库 ;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 ;采矿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第九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 ;で陌断吆秃佣畏段谛陆ㄅ盼劭,以及围垦占用、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其他影响水生生物、水产种质资源生长繁育项目。


第十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开垦、填埋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在《长江岸线 ;ず涂⒗米芴骞婊坊ǖ陌断弑 ;で谕蹲式ㄉ璩U戏篮榘踩⒑邮莆榷ā⒐┧踩约氨 ;ど肪场⒁呀ㄖ匾嗯こ獭⒐抑匾∩枋┑仁鹿毓舶踩肮怖嬉酝獾南钅。


第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岸线 ;ず涂⒗米芴骞婊坊ǖ陌断弑A羟谕蹲式ㄉ璩U戏篮榘踩⒑邮莆榷ā⒐┧踩⒑降牢榷ㄒ约氨 ;ど肪场⒐抑匾∩枋┑仁鹿毓舶踩肮怖嬉酝獾南钅。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 ;で⒈A羟谕蹲式ㄉ璨焕谒试醇白匀簧 ;さ南钅。确有必要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态 ;ず煜叻段谕蹲式ㄉ璩抑卮笳铰宰试纯辈橄钅俊⑸ ;ば薷春突肪持卫硐钅俊⒅卮蠡∩枋┫钅俊⒕鹿老钅俊⒒旧畹缺匾拿裆钅恳约肮叶陨 ;ず煜吖芾碛刑乇鸸娑ㄒ酝獾南钅。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 ;ば薷春突肪持卫硐钅俊⒅卮蠡∩枋┫钅俊⒕鹿老钅俊⒒旧畹缺匾拿裆钅恳约肮叶陨 ;ず煜吖芾碛刑乇鸸娑ㄒ酝獾南钅。


第十六条 禁止在乌江、赤水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禁止在清水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环境 ;ぷ酆厦(2017年版)》中规定的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第十九条 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控制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水泥、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对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中的限制类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本细则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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